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5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二章 審議程序 › 第一節 審議之提起及審議決定 第5條 審議之申請,以爭審會收受申請書之日期為準;其以郵遞方式申請者,以原寄郵政機關之郵戳為準。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遲誤申請審議期間者,申請人得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遲誤原因,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申請審議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申請審議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