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3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二章 審議程序 › 第一節 審議之提起及審議決定 第3條 審議之申請,以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為申請人。投保單位得依其所屬保險對象之請求,代為辦理前項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