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0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二章 審議程序 › 第一節 審議之提起及審議決定 第10條 爭議案件以書面審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委託有關機關或學術機構進行鑑定,並於審議時列席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