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相關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法母法 第二章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第33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保險效力之開始,指自合於本法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條件或原因發生日之零時起算;保險效力之終止,指至合於本法第十三條所定條件或原因發生日之二十四時停止。前項規定於保險對象復保、停保時,準用之。 本條定義的名詞 保險效力之開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