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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38條

被保險人辦理停保時,其眷屬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被保險人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停保時,其眷屬應改按其他身分投保。
二、被保險人因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停保時,其眷屬應改按其他身分投保。
但經徵得原投保單位同意或原依附第六類被保險人投保者,得於原投保單位繼續參加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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