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郵寄方式輸出入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第2條 法規:經郵寄方式輸出入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2條 經郵寄方式輸出入下列植物檢疫物者,應依本辦法辦理:一、輸出: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輸入國要求提出檢疫證明,且種子一公斤以下、種球三公斤以下,或植物及其他植物產品十公斤以下。二、輸入:符合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輸出之植物檢疫物,超過前項第一款重量者,依一般貨物輸出檢疫程序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