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輸出植物檢疫物之檢疫證明者,寄件人應於輸出前填具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文件並備齊植物檢疫物,向所在地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前項申請檢疫結果,未發現罹染有害生物且符合輸入國規定者,由所在地植物檢疫機關發給檢疫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一、輸入國要求發給檢疫證明書。二、輸入國要求加註檢疫條件。三、輸入國要求註明經檢疫處理。第一項申請書資料不全者,所在地植物檢疫機關應通知寄件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