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植物檢疫物及物品輸入核准辦法 第7條 法規:特定植物檢疫物及物品輸入核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植物防檢疫目 第7條 特定植物檢疫物或其衍生物核准分讓後使用期間,再分讓予其他使用人時,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其他使用人應檢附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之文件、資料與原使用人同意分讓證明文件並附註原分讓許可文號,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再分讓,並依前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