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告禁止輸入之檢疫物及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物品(以下簡稱特定物品)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實驗、研究、教學或展覽之計畫;其計畫應定有使用期限。
有使用核准輸入特定物品本體或其衍生物者,應於計畫中敘明。
二、擬輸入之特定物品名稱、數量、來源、基本資料及疫情資料。
三、輸入後之隔離管制計畫;其內容應包括隔離處所之地址、位置及安全隔離設施、方法。
四、包裝方法及國內、國外之運輸路線、方式。
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資料。
前項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有不全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第一項第三款隔離管制計畫,植物檢疫機關應派員實施隔離處所之查核;經實地查核並令其限期改善而逾二個月未改善者,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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