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植物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 第11條 法規:特定植物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11條 特定植物檢疫物或其衍生物經核准輸入或分讓後,輸入人、使用人相關之報告或著作,應記明輸入許可或分讓許可文號,並保存一年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