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獸醫師法母法 第16條 獸醫師證書、獸醫佐證書、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有損壞或遺失時,領證人應依第二條、第四條或第十二條之規定,申請換發或補發。前項證書或執照因損壞換發者,應將原證書或執照繳銷;因遺失補發者,應敘明理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