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依本法第四條規定請領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應檢具下列書件及證書費,送中央主管機關核辦:一、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申請書一份。二、獸醫師、獸醫佐考試或檢覈及格之證書正本。三、最近二寸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式二張,照片背面註明本人姓名。前項第二款之文件,應於驗畢後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