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開業執照登記簿,記載下列事項:一、開業執照字號及發照年月日。二、負責獸醫師或獸醫佐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三、獸醫診療機構中獸醫師或獸醫佐姓名、證書及執業執照之字號。四、獸醫診療機構名稱及地址。五、公立獸醫診療機構代表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六、補發執照之事由及年月日。七、撤銷執照之事由及年月日。八、其他應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