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2條 動物用藥品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為樣品或贈品:一、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為試驗研究、試製或檢驗登記用。二、公立或政府立案之學術研究或試驗機構供試驗研究用。三、獸醫診療機構或各級動物防疫機關診治動物或防疫之特殊需要用。四、獸醫師公會申請供獸醫診療機構診治動物使用。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