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4條 疫苗製造或輸入均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申請逐批查驗合格且黏貼合格封緘。但因緊急防疫需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簡化相關檢驗程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