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清除豬瘟應使用之疫苗為兔化豬瘟疫苗、兔化豬瘟組織培養疫苗或豬瘟E2基因改造次單位疫苗(以下簡稱豬瘟疫苗),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使用之疫苗。前項疫苗為兔化豬瘟疫苗者,所需疫苗種毒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購買,並由該機關開立證明交由疫苗製造廠供作申請疫苗查驗之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