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第19條 法規: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五章 家禽屠後檢查 第19條 家禽屠體、內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判定不合格者,該屠體及其內臟不得供為食用:一、具有第十六條各款所列疾病病變、狀態之一者。二、屠宰前斃死者。三、全身受潤滑油、炎症滲出物或消化道內容物等之嚴重污染者。四、放血不全者。五、燙毛過度者。六、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適食用之情形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