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家禽屠體、內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屠體、內臟應予稽留,並將之撤離屠宰線,未撤離者應判定不合格:一、家禽屠體及其內臟經過獸醫檢查站時,內臟不明原因之缺失或不全、內臟未取出或未將內臟妥予排列者。二、經屠後檢查認為須經縝密檢查、檢驗或其他處理後再為判定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