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29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29條 藥廠應以書面訂立運銷作業程序,並包括下列事項:一、以先製者先銷售為原則,為因應需要得作暫時且適當之調整。二、防止產品之成分、含量、品質及純度受到不良環境因素影響之運銷方式。三、建立能迅速收回已運銷產品之系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