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每批產品應予檢驗,確定其符合既定規格。不應含有害微生物之產品,必要時應逐批加以適當之有關檢驗。每批產品或最終產品與其各有效成分之原料,應抽取代表性之儲備樣品保存,產品或最終產品儲備樣品之存放條件應與標示者相同;儲備數量應為足供所有規定檢驗所需要之兩倍以上,惟做無菌試驗,其數量另視需要而定。儲備樣品應保存至該產品之有效期間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