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包裝材料及標示材料之驗收、標識、儲存、管理、取樣及檢驗等項目,應訂立書面管制作業程序,並遵行之。標示材料或包裝材料於驗收或使用前,應逐批抽取具代表性之樣品予以檢驗,記錄其結果,並保存之。檢驗結果符合既定規格者,始予准用;不符者拒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