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3-1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3-1條 本法所稱製劑,指以原料藥經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之動物用藥品。製劑之劑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製劑分為獸醫師(佐)處方藥品及非處方藥品。前項獸醫師(佐)處方藥品之品目、買賣條件、使用方式、處方箋記載事項、保存、販賣應記錄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定義的名詞 製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