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28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8條 主管機關對於涉嫌之動物用偽藥、禁藥或劣藥,須經抽樣鑑定者,應予封存,由廠商出具切結保管。前項抽取之樣品,應儘速鑑定及處理,其期間自查獲之日起,至多不得超過二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