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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41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二條之二規定對於標籤及仿單未依核准事項記載。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所為命令,而無正當理由。
三、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登記,擅自執行推銷工作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拒絕出具切結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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