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23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3條 經核准輸入之動物用藥品之樣品或贈品,不得出售。經依本法取得輸入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或管制進口之動物用藥品,不得以樣品或贈品名義申請輸入。第一項樣品、贈品之管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