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8-1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8-1條 依前條規定檢驗不合格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結果通知檢驗申請人;申請人得於通知送達後十四日內繳納複驗費申請複驗,以申請一次為限。經檢驗不合格之動物用藥品,申請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申請複驗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監督銷燬或限期由原輸入業者退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