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製造動物用藥品,應於動物用藥品製造廠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核准試製者,不在此限。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應依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設立,並依有關法規辦理工廠登記。前項設廠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