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4-1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4-1條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使用不實資料或證明文件,申請動物用藥品之檢驗登記、許可證展延或變更登記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准;已核准者,應予撤銷該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前項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其重行申請,應自不予核准或撤銷該動物用藥品許可證之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