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6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6條 製造動物用藥品,應於動物用藥品製造廠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核准試製者,不在此限。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應依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設立,並依有關法規辦理工廠登記。前項設廠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