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8條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者,應將許可證懸掛於營業場所內明顯處。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應標示其許可字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