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6條 申請人提供資料不齊全或有其他應補正之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時未補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