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法第八條所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係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棲息環境。二、野生動物種類及數量豐富之棲息環境。三、人為干擾少,遭受破壞極難復原之野生動物棲息環境。四、其他有特殊生態代表性之野生動物棲息環境。前項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類別如下:一、海洋生態系。二、河口生態系。三、沼澤生態系。四、湖泊生態系。五、溪流生態系。六、森林生態系。七、農田生態系。八、島嶼生態系。九、第一款至第八款各類之複合型生態系。十、其他生態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