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得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分別擬訂保育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劃定前,應會商相關機關,並檢附保護區保育計畫書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保育計畫內容如下:一、計畫緣起、範圍、目標及規劃圖。二、計畫地區現況及特性。三、分區規劃及保護利用管制事項。四、執行本計畫所需人力、經費。五、舉辦公聽會者,其會議紀錄。六、其他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