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改善辦法及第九條、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補救方案,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野生動物種類、數量及其生育環境與棲息環境之現況。二、造成重大影響或破壞之原因。三、可行之改善或補救措施。四、預定完成期限。五、其他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