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締或舉發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獎勵辦法 第3條 法規:取締或舉發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野生動物保育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執法人員,指下列人員:一、司法警察機關所屬得偵查犯罪之人員。二、其他依法令對於特定事項,得行使司法警察職權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執法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