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數個司法警察機關共同查獲案件者,應由獲案機關先行協調,擇一代表單位具函辦理領獎事宜。由數位民眾或數團體分別或共同舉發而查獲案件者,應由受理舉發機關就其所提供情資出力情形先行依序列冊,併案請獎後再個別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