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第8條 法規: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申請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完成初審,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未依前條規定檢附文件者,通知申請者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二、與第三條所定條件不符者,駁回其申請。三、符合第三條所定條件者,予以列冊,併同申請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