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個別宅院整建補助基準如下:一、住宅興建:每一住宅單位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二、住宅修繕:每一住宅單位補助其實際造價之百分之四十五,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三、庭院改善:每一住宅單位補助其實際造價之百分之四十五,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