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7條 法規: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農村生態區之劃定,以維護環境敏感地區與保育農村自然生態環境為原則,且不得影響農村特有資源、生態復育及永續發展。下列區域得規劃為農村生態區:一、現況為濕地、埤塘及環境保育之區域。二、環境敏感地區。三、其他依法應予禁止開發之區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