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6條 法規: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農村生產區之劃定,以保護優良農田、兼顧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性為原則,且不得有礙農、林、漁及牧業產業經營。經主管機關規劃之農業生產區域或輔導設立之農產專業區,得規劃為農村生產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