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34條 法規: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第五章 施工監督 第34條 水土保持施工,未能於核定期限內完工者,應於期限屆滿十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前項展延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且不得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開發期限。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開發期限較長者,從其規定。申請展延應檢附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限應超過申請展延預定完工期限;無需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證明文件者,免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