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施工,未能於核定期限內完工者,應於期限屆滿十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前項展延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且不得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開發期限。
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開發期限較長者,從其規定。
申請展延應檢附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限應超過申請展延預定完工期限;無需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證明文件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