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5條水土保持施工期間,承辦監造技師應依核定內容監造及檢測施工品質,並依照工程進度,製作監造紀錄及監造月報表,留供備查。承辦監…
- 第25-1條水土保持計畫施工期間,水土保持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期間,按週於次週週三起,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以…
- 第26條主管機關於水土保持施工期間,得實施檢查,製作紀錄。需由水土保持相關專業技師監造者,主管機關應邀請水土保持義務人及承辦監造…
- 第27條承辦監造技師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函請技師法主管機關依技師法規定處理:一、未依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者。二、主管機關實施…
- 第2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令其停工:一、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二、未依本法第六條…
- 第2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令其停工:一、承辦監造技師未依規定製作監造紀錄者。二、主管機關實施施工檢查時,承辦監造技師無故…
- 第3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原審定或核定水土保持規劃書、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一、未依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或…
- 第31-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發生之日,原審定或核定水土保持規劃書、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失其效力,其已核發水土保持施工…
- 第32條水土保持完工後,水土保持義務人應填具完工申報書,並檢附竣工書圖及照片,向主管機關申報完工;分期施工者,並應分期申報。依本…
- 第33條主管機關應於水土保持義務人申報完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實施檢查。檢查不合格者,應通知限期改正。檢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水土保…
- 第34條水土保持施工,未能於核定期限內完工者,應於期限屆滿十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前項展延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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