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26條 法規: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第五章 施工監督 第26條 主管機關於水土保持施工期間,得實施檢查,製作紀錄。需由水土保持相關專業技師監造者,主管機關應邀請水土保持義務人及承辦監造技師備妥監造紀錄到場說明。承辦監造技師因故未能到場者,應以書面委任符合本法規定之技師代理之。第一項之檢查,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或團體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