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 第21條 法規:水土保持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相關法規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特定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第21條 前條保護帶內之土地,未經徵收或收回者,管理機關得限制或禁止其使用收益,或指定其經營及保護之方法。前項保護帶屬森林者,應編為保安林,依森林法有關規定辦理。第一項之私有土地所有人或地上物所有人所受之損失得請求補償金。補償金估算,應依公平合理價格為之。第三項補償金之請求與發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核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