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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在縣(市)或跨越二直轄市與縣(市)以上行政區域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公告之;在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劃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前項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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