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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應由管理機關擬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之。
前項長期水土保持計畫,每五年應通盤檢討一次,並得視實際需要變更之;遇有特殊需要,並得隨時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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