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 第16條 法規:水土保持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相關法規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特定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第16條 下列地區,應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一、水庫集水區。二、主要河川上游之集水區須特別保護者。三、海岸、湖泊沿岸、水道兩岸須特別保護者。四、沙丘地、沙灘等風蝕嚴重者。五、山坡地坡度陡峭,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六、其他對水土保育有嚴重影響者。前項特定水土保持區,應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設置或指定管理機關管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