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法規: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相關法規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母法 第15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具有農業發展潛力者,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言:一、能配合區域性農業發展計畫者。二、區域內自然條件及農業經營形態具有代表性者。三、區域宜農牧地集中,且具有繼續開發可能者。四、區域內土地能積極實施適當水土保持處理,推行機械化經營與公共設施興建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具有農業發展潛力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