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法規: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相關法規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母法 第13條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實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查定之宜林地,其已墾殖者,仍應實施造林及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前項造林及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包括林業主管單位)應輔導山坡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實施之。育林、伐木、集材、運材等作業,應避免引起沖蝕、破壞地表或損及排水系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